家暴是对家庭成员权利的侵害,包括精神上的伤害、身体上的伤害、性方面的伤害和经济方面的伤害等。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办案过程中法官就要对家暴进行判断,如果法官判断不了,也有引入专家证人这样的机制,可以请专家来判断是不是暴力。法官也会借助于其他的技术手段,例如请法医鉴定验伤。
恋爱、同居关系中的暴力,与婚内暴力有着相似之处,都是隐蔽性高、公权力不容易察觉。同居之后分手的情侣、离异夫妻,这些关系都包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未婚同居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利,《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反家暴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