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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例外是被告就原告。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提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有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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