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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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开除员工有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加班费未足额支付辞职的,能获得经济补偿。加班费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不支付加班费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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