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医过程的完整经过:本人写出材料。如对医院哪方面不满,自己看到的治疗过程,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害后果(死亡、昏迷、残疾……) 2.医疗费用清单(收费明细)=每日收费清单(小长条) 3.病历复印件: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复印件须医院盖章。若医院不配合复印病历,可到当地卫生局医政科举报。附: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患方向医院要求复印病历时需注意的事项 一、需向医院医务科递交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卫生部[2002]193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③保险机构。 卫生部[2002]193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医院受理病历资料复印或复制申请的机关一般是医务科,患方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向医院医务科提出相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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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出院之后,如果需要复制病历资料,以下人员可以到就医的医院医务部门复制: (1)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复制患者病历。
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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