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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是: 抵押担保的效力一般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和从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孳息按下列顺序清偿收取: 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房屋抵押权具有的对外效力是:租赁关系存在于抵押之前的,抵押权效力不及于该租赁关系,抵押权实现,租赁关系解除;在房屋抵押权设定之前存在并登记的用益物权具有对抗抵押权的效力;在同一房屋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担保的债权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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