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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具有的对外效力是:租赁关系存在于抵押之前的,抵押权效力不及于该租赁关系,抵押权实现,租赁关系解除;在房屋抵押权设定之前存在并登记的用益物权具有对抗抵押权的效力;在同一房屋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担保的债权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私人借款中抵押房产有效。只要是符合抵押的条件就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关于抵押财产的范围的规定可知,私人借款用房产抵押有效。《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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