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提供的避孕药具和下列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手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六)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的复通手术;(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前款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予以保证。城镇从业人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依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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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变动情况及对生育女职工医疗负担的影响 (一)价格变动情况 1.护理费。一级护理费由9元/天调整为45元/天(剖宫产48小时之内为一级护理);二级护理费由6元/天调整为30元/天。 2.床位费。由30元/天调整为40元/天。 3.接生费及手术费等。顺产:接生费由550元调整为960元,增加410元。阴式产:接生费由550元调整为960元,手术费由500元调整为650元,合计增加560元。剖宫产:手术费由1000元调整为1350元,增加350元;麻醉费增加220元,合计增加570元。 4.生育住院天数。顺产及阴式产住院3天,床位费增加30元;剖宫产住院5天,床位费增加50元。 (二)对生育职工医疗负担的影响。 1.顺产增加512元(接生费410+床位费30+二级护理费72) 2.阴式手术产增加662元(接生费410+手术费150+床位费30+二级护理费72) 3.剖宫产每人增加764元(手术费350+麻醉费220+床位费50+一级护理72+二级护理72) 二、拟调整后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为300元,保持不变;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由1600元提高到2200元(按实际增长额应为2112元); 3、阴式手术产由2000元提高至2700元(按实际增长额应为2662元); 4、剖宫产的由3800元提高至4600元(按实际增长额应为4564元)。 (二)生育补助金 按照规定,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六个月以上无工作,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三)生育并发症住院床位费 按规定据实报销,由原30元/天调整为40元/天。
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请假期间、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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