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生育规定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三)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六)经批准施行的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农村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开支标准和列支方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城镇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财政负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公示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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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变动情况及对生育女职工医疗负担的影响 (一)价格变动情况 1.护理费。一级护理费由9元/天调整为45元/天(剖宫产48小时之内为一级护理);二级护理费由6元/天调整为30元/天。 2.床位费。由30元/天调整为40元/天。 3.接生费及手术费等。顺产:接生费由550元调整为960元,增加410元。阴式产:接生费由550元调整为960元,手术费由500元调整为650元,合计增加560元。剖宫产:手术费由1000元调整为1350元,增加350元;麻醉费增加220元,合计增加570元。 4.生育住院天数。顺产及阴式产住院3天,床位费增加30元;剖宫产住院5天,床位费增加50元。 (二)对生育职工医疗负担的影响。 1.顺产增加512元(接生费410+床位费30+二级护理费72) 2.阴式手术产增加662元(接生费410+手术费150+床位费30+二级护理费72) 3.剖宫产每人增加764元(手术费350+麻醉费220+床位费50+一级护理72+二级护理72) 二、拟调整后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为300元,保持不变;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由1600元提高到2200元(按实际增长额应为2112元); 3、阴式手术产由2000元提高至2700元(按实际增长额应为2662元); 4、剖宫产的由3800元提高至4600元(按实际增长额应为4564元)。 (二)生育补助金 按照规定,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六个月以上无工作,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三)生育并发症住院床位费 按规定据实报销,由原30元/天调整为40元/天。
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请假期间、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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