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最长领取期限,是按照失业职工缴费年限确定的,最长领取不超过24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失业保险金的最长领取期限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失业保险金的最长领取期限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的最长领取期限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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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如失业人员缴纳年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为12个月;如缴费时间为5-10年的,则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为18个月;如缴费时间在10年以上的,则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时间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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