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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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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不断的尝试和改革,一步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的条件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2.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3.终止就业并非本人意愿;4.有求职要求,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新规定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低收入人员工资水平的要求,我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发放标准为291元;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标准为312元;3.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标准为354元;4.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发放标准为374元;5.从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年后,发放标准一律按291元发放。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主动接收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按照您的情况,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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