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证明”全称是《(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能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开具。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照2张; 4、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根据2015年9月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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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没有单身证明。当事人经过离婚冷静期解除婚姻效力之后,不受到婚姻关系的约束。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构不会给当事人开单身的证明。领取的离婚证本身就可以证明当事人此时解除了与他人缔结的婚姻关系。
一般开不了单身证明,可以开出离婚证明。 1.离婚的证明,如果当时是协议离婚的,可以向民政局或者档案管理处查询并要求出具离婚证明。 2.如果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可向法院查询判决或调解书,还可以去法院档案室查询。 3.如果以上都找不到资料了,可以询问具体要离婚证明的机构,可不可以由当事人所在的村或者街道居委会出具相离婚证明。如果可以,那么可以让相关的部门出具一份。 4.离婚证明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年月日、登记结婚机关、离婚机关等内容。 5.离婚证明书可由公证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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