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证明”全称是《(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能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开具。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照2张; 4、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根据2015年9月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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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到居委会所在地开具一个你未婚的介绍信,这是很多民政局给你开证明的一个要件,这个格式的话,无非也就是注明你的姓名、身份证号、籍贯,还有最最重要的公章。 然后拿着居委会开的介绍信以及身份证和户口本(需要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找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 工作人员会给你一张草拟的表格,拟填,你先把自己的信息填好。 将草拟的表格和证件都交给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会根据你上交的资料,进行网上填写,并且出单。 核对证明表格的信息情况,核对无误后,即可。
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有统一的格式,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变更。因为全国民政局婚姻登记系统不联网,现在一般民政局出具的是当地民政局保存的婚姻关系档案,并不能确定一个人一定是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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