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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一裁两审回答如下: 一调是指,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一裁是指,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两审是指,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还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规定向仲裁庭或向法庭提交的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质证,是指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一方在应诉时,对原告方在举证时提交的证据就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发表自己的意见来反驳其证明效力。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诉人答辩、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特征。所谓客观性,即真实性,是指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人为制造的材料。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劳动争议案件待证的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收集和审核查实。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民间所称的劳动争议 一、 二、三审,实际就是指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如果对一审判决还是不服的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另外,还有审判监督程序(其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除外)、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除外),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但不属于民间所谓的“三审”,我国没有第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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