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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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的投诉,主要方法有: 1、信函式:主要适用于消费者距投诉单位远的情况,缺点是解决问题的时间可能长些; 2、来访投诉:消费者最好把有质量问题的样品带去,这种方式比较直观,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 3、电话投诉:这种方式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市场伪劣商品出现的情况; 4、网上消费诉求:可通过中国消协在线网站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协会诉说你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麻烦,获取维权帮助。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的申请人,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列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受理:一是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二是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三是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是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五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标的; (4)完成产品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产品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 (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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