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主体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但享有案外人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在法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根据《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偿付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所负的债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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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06年8月27日之后,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三种形式,其中,对前两种形式的合伙人追加执行没有疑问;对于有限合伙的合伙人追加执行之后,该合伙人应当在出资范围内承担义务。
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有以下: 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3、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4、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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