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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问题存在哪些观点?

2020-10-15 19: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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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15 回复

专业分析:

目前法律界针对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配偶在未被执行依据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既判力的限度",无论债权人、被执行人,还是人民法院,均应以已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结果为准,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执行强制力不得擅自扩张到债务人配偶,即不得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且不得强制执行债务人配偶的财产。债务人配偶作为案外人,其没有参与审判过程,如果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则将其本应当享有的一系列诉讼权利(如答辩、举证、质证、反诉、上诉等)全部剥夺,明显不公。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配偶虽然未被执行依据明确确定为被执行人,但依照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精神,若该债务系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可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强制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从而启动强制执行债务人配偶财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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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的配偶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要视情况而定。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法院会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负有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 1.须依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书面申请,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追加。 2.追加债务人即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必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能够认定债务性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已约定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2)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有恶意串通、故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行为。 (3)作为被执行人的夫或妻一方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另一方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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