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可对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罚款;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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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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