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可对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罚款;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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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和转送申请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 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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