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病人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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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相关工作人员给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是会判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处罚如下:从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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