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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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现以下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突发情况的。但是仅仅有这些条件还是不够的,只有在另外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给付能力时,法院才会真正支持。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变更子女的姓名,但前提是孩子的父母双方均同意让孩子更改姓氏。法律规定,孩子的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无权对孩子的姓名进行擅自更改。与此同时,不直接抚养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因擅自更改子女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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