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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单方面变更子女的姓名

2022-02-14
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单方决定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妥的,但是另一方无权据此拒付子女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变姓名而拒付子女的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母或继父姓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论子女随父或随母抚养,均不因以改变父母对原生子女依法律所应负担的抚养责任。所以,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单独改变子女姓氏,无抚养权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定事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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