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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法律依据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国家赔偿财产权范围较广,主要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的财产损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能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要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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