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财产若有证据证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银行账户中,仍应排除夫妻共同财产: (1)因工作需要,暂时存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资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时暂时存入账户中的资金; (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出让所得资金在婚后存入的。法官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你请求法院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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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离婚双方名下的存款应按下列方式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的财产,没有特殊约定是不用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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