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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婚前买的房子,用公积金还款,如果我在没有还完款时候结婚,假如离婚的话,房子是否有女方的份吗?

2018-09-16 16: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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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波律师

2018-09-16 回复

专业分析:

1、房子是婚前购买:应是个人财产,离时不作分割,产权还是自己的。 2、但婚后所还的贷款:即使全部是用自己婚后个人收入还的,只要夫妻之间没有关于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之类的特殊约定,婚后所还贷款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你应分给女方婚后所还房贷的一半。 3、房子在婚后增值部分的价款:多数法院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要分给女方一半,但也有不同判例。 4、关于自己的补充:(1)房子不会给女方,产权仍然是自己的,但要给女方部分钱,即婚后所还贷款的一半、婚后房产增值部分的一半价款。(2)以上是根据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给出的回答,如果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有不同规定,到时要看婚姻法解释三的具体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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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在婚后把另一方的名字加上去,这种“加名”行为,在法律上称为赠予行为,该房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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