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网上证据?从有限的研究资料来看,将网上证据界定为“由一个信息终端通过网络从另外的终端得到的作为证据的信息载体。”是比较全面和科学的。首先,网上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网络作为其传输媒介的证据。因此,是否以网络为传输媒介是判断网络证据的第一标准。其次,网上证据是以计算机或者类似于计算机的终端硬件为载体的。任何网络证据的产生都必须借助于这些终端设备。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和电子设备种类的日益繁多,肯定会有更多类似于计算机的终端设备出现。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那么网上证据是否就是电子数据呢?事实上二者是有区别的。所谓的“电子数据”在作为证据时,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而“网上证据”除了需要电子信息设备作为载体,以电子数据存在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要以网络为中介。网上证据就是借助于内部网、外部网及互联网等中介而存在并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的信息载体。而电子数据除了网上证据以外,还包括了其他并非来源于网络的电子信息载体,来源于网络的电子信息证据只不过是电子数据的一个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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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必须要有共同行为,可以是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以及帮助行为。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具有的特征为:具有危害性、违法性、侵害性、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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