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3、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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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吃放时间并没有提供劳动,扣除吃饭时间合理。加班工资计算:工作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
三班倒工作时间12小时没有加班费不合理。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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