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依法刻制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企业法人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是法人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义务和后果的标记,也是能够证明和记录单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活动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故在订立合同时,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公司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之后该合同即告成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特殊约定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 如果约定盖章和签字必须两项都有,那这份只盖章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需要法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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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业务范围一般定性为总公司联系业务,没有签订合同的权限,所以即使贵总公司签发授权书或证明,也是没有作用的,也是改变不了其法律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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