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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2022-03-10 23: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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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0 回复

专业分析:

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1]122号 颁布日期:20010430实施日期:20010430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1〕10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原则同意你厅的意见,即:转制前已经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转制前当地已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尚未参保,在当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参加工作的,自当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当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参加工作的,自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从这个规定的精神看来 你有权要求单位为你补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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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一律参加水利行业养老保险统筹。 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三、缴费标准。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工资总额的构成及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十二月份个人工资收入作为计征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为便于管理,保险费金额只计算到元,不足一元的四舍五入。计算个人缴费额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未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他收入,不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四、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人劳部门提出人员名册、缴费金额,财务部门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并转入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人劳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个人缴费工作,建立个人缴费台帐。职工有权核查本人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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