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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85年致1997年在**林场干临时工场里于1997年无故辞退请问如何讨个说法

2019-03-27 07: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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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03-27 回复

专业分析:

只要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如果辞退员工,单位是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 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者,是没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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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979年《刑法》对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和1997年《刑法》不同。1997年《刑法》是规定只要案件被受理,当事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使没有受理,但只要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办案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79年《刑法》规定,当事人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事实收养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若不能得到及时、合法地处理,既有损于贯彻执行收养法的严肃性,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对事实收养行为及其对社会的不利影响绝不能视而不见,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依法处理。综上分析,应当对事实收养行为在确认其违法性的基础上,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甄别不同情况,研究出相应的处理办法。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三是执法片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被拐卖儿童案件、非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只注重对违法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却忽视对被事实收养人、收养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处理,从而导致这些事实收养行为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总之,大量事实收养问题的长期存在,将酿成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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