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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生儿上户口所需材料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或外省市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关系凭证; 7、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8、婴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境)外出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对其出生情况的认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9、集体户口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新生儿户口的办理,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新生儿落户所需的材料有: 1.《出生医学证明》。入户时需要提供正、副联,收缴副联,出生证件为国外签发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2.父母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如果父母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生效书),非婚的则提供非婚生育说明。户口簿属家庭户的,提供户口簿首页(即地址页)及个人页;属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即地址页,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及个人页;属街道公共集体户的,则提供个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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