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农村宅基地规划制度。把宅基地规划作为宅基地管理的基础,明确农村宅基地规划的内容和法律地位。各居民点内各户宅基地的位置和界址范围,拟调整、控制、整治、新建的宅基地及居民点的布局、利用方案,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规划作为审批农村宅基地规划作为审批农村宅基地的依据,发挥规划的控制、引导作用。 二是确定宅基地登记生效制度。现行的宅基地登记是一种登记对抗原则,即不登记权力仍然有效,但登记了可以对抗第三人。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中首次规定了登记生效原则,而对宅基地管理则没有规定登记是对抗还是生效。为便于宅基地管理,强化宅基使用权人的权利意识。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宅基地登记也应当按照物权法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原则的规定,确立宅基地登记生效制度,规定不登记的法律后果。 三是建立农民住宅小区用地制度。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提高农村村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农民集中居住,应当允许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向本乡(镇)农民出售,建立农民住宅小区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制度,明确建设农民住宅小区的条件和范围,规范建设农民住宅小区的用地及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的程序等。 四是建立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专项指标制度,确保宅基地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落到实处。针对宅基地审批的不确定性和宗地的分散性,改革现行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批次审批办法,实行先批后核,即每年年初在具体的宅基地宗地地块未落实的情况,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专项计划指标里,申请宅基地农转用计划指标,经批准后当年内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在年终上报核实,以解决申请宅基地无农转用计划而长期无法批准农民未批先用,以及每家每户单独分散申请难以一次批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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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规划,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宅基地只具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故不能被继承。
一般基本农田实际上就是一般农田,是指包括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25度但未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占用情况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包括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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