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生病,停工治疗期间算病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在48小时之外死亡或者存活的,均按因病办理。因此,职工在工作中生病,停工治疗期间没有出勤,应当算病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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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或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能享受带薪病假。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该标准的80%。
在下列情况下员工不享有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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