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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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工龄公休假天数,需要根据工龄来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以有5天年休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以有10天年休假。已满20年的,可以有15天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依照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内容,女性职工一般可享有产假98天。其具体时长可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增减:1、产假一般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2、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4、流产的,可休15或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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