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的事由有哪些,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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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资公司清算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不进行清算);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院裁决解散的(公司法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事由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7、董事会决议解散(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事由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6、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出席会议的一致决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会议) (四)外资企业法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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