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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事由有哪些

2020-02-06 24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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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内资公司清算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不进行清算);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院裁决解散的(公司法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事由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7、董事会决议解散(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事由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6、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出席会议的一致决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会议) (四)外资企业法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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