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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仲裁有什么规则

2022-11-17 08: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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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7 回复

专业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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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规则有以下重要条款: 1、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有下列规则: 1.当事人对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 2.对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 3.当事人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 4.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 5.证据无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 6.仲裁委在送达仲裁通知书,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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