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一、办理增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二、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三、赠与书的主要内容: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座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四、赠与公证注意事项: 1.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赠与标的物为共同财产或夫妻共有应共同办理。 3.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无抵押、留置、担保等情况。 4.赠与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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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1、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申请遗赠公证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等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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