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本案中,对方患乙肝未必是传染性疾病,所以不能以这点排除对方的抚养权,只能以你抚养时间长等理由去争取小孩的抚养权。
针对民法典规定父母离婚对乙肝的子女可以优先考虑其监护权的情形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父母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进行绝育的;子女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的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与祖父母或祖父母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照顾;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之同居。
1、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一方没有其他子女。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