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 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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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由个人出资的,当产权是在结婚前取得并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的,应该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结婚前已经还清贷款,只是婚后取得产证但又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也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款且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房贷的,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婚前购房认定房产的归属:婚前买房由个人出资的,产权在婚前取得并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的,视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婚前还清贷款,婚后取得产权证但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也视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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