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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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且未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应当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并且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下列义务和权利: 第一,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应当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第三,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注意履行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义务。 第四,劳动者还应当向用人单位索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五,劳动者应当配合用人单位办理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六,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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