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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分割财产应具体分析: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应当减去婚前支付部分和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还贷,一种婚前支付首付,个人财产偿还贷款为个人财产;另一种婚前首付,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出资支付首付,贷款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离婚,减去未偿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为分割对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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