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以上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那么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即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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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为劳务关系,不计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退人员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返聘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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