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外婆已经去世,留下2套房产,家里4个子女要继承,现在我们提出要卖掉一处房产,儿子给我们3个女儿补偿,但是儿子现在先要我们签放弃继承,然后再签什么补偿协议,我想问一下这样的做法正确吗,补偿协议应该怎么写 如果你外公与不在了,现在只有四个子女,那么这四个子女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对这两套房子有同等的继承权,继承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没有析产前是不能签放弃继承的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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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的房子,儿媳没有份。儿媳只是男方家庭的成员,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婆婆的,儿媳没有份,即使婆婆去世,房子作为遗产处理的,也应当由婆婆的继承人继承,一般情况下,儿媳不是婆婆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儿媳丧偶后,对婆婆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的所有权。
婆婆的房子,儿媳没有份。儿媳只是男方家庭的成员,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婆婆的,儿媳没有份,即使婆婆去世,房子作为遗产处理的,也应当由婆婆的继承人继承,一般情况下,儿媳不是婆婆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儿媳丧偶后,对婆婆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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