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限超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费;1、逾期12个月以内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50%;2、逾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逾期第13个月起增加75%;3、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逾期第25个月起增加100%。(二)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或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偿:1、逾期12个月以内的,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的50%计发;2、逾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逾期第13个月起按规定标准的75%计发;3、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逾期第25个月起按规定标准100%计发。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对前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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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过渡期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拆迁过渡期限的效力: 1、在过渡期限内,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自行安排住处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房进行安置。 2、过渡期限届满,拆迁人应当按照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条款提供安置房屋,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周转房的使用人必须迁往安置用房,及时腾退周转房,不得在取得安置用房后拒不迁房,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3、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法律责任。拆迁人不得擅自了延长过渡期限,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是指除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拆迁人不得延长拆迁的过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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