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门诊大病保障制度,设立限额和非限额管理病种,实行病种准入、定点医疗。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2%,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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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凡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费暂按每人(含退休人员)每年120元(含30元意外伤害保险)标准,由用人单位在每年三月底前统一向医保中心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有条件的也可以由单位负担或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大病医疗互助费不记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互助共济。不过,各地区的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别。比如成都,据了解,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医保个体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补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为410元;未参加成都医疗保险,但在成府发〔2009〕52号文件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2016年成都居民大病医疗补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按照成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即为5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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