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违法生育子女的,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缴费标准为: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2)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城镇或农村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上年度各乡镇的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统计部门或乡镇计生部门都能查到。 具体可咨询重庆当地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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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城镇抚养费的最低标准。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人民的实际生活水平来决定。如果有固定收入,一般可按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缴纳。
城镇孩子生活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不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前提是不直接抚养方有固定收入。如果不直接抚养方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其支付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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