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违法生育子女的,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缴费标准为: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2)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城镇或农村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上年度各乡镇的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统计部门或乡镇计生部门都能查到。 具体可咨询重庆当地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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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计生政策规定生育子女,孩子父母需要接受相关行政处罚,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子女的抚养费数额,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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