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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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能解除合同的情形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有双重劳动关系而严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的等情形。
刑拘延长至30天的条件有:对流窜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刑拘延长至30天;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员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审批;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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