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腐败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腐败案件的;(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腐败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四)接到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审判等机关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六)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七)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造成不良影响的;下转4版(八)其他妨碍预防腐败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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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确保政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市委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指示措施,及时向市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作出全局性的部署,并督促检査,抓好贯彻落实。 3.组织推动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推动政法工作改革。 4.监督检查政法部门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正司法情况,研究制定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部门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5.研究加强全市政法队伍建设的措施,会同市委组织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案件。 6.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综治措施的落实。 7.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 8.指导下级政法委员会的工作。 9.完成市委和省、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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