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首先,让我们确定一下被拆迁人的范围有哪些 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外,当房屋拆迁的对象为租赁房屋时,所涉人员范围较复杂,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其次,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可以是谁 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那么,居委会可以作为行为主体参与房屋拆迁吗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列明的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来看,居委会不属于政府下属部门,其职能也不包括房屋征收拆迁。 加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为,它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利用自身相应特权与被征收人协议,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且遵循的是行政规则。 综上,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不能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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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意事项如下: (一)主体不符不签,主要有以下三点: 1、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没有拆迁许可证或虽有许可证而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3、拆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二)内容不确定慎签 1、房屋回迁时间不定; 2、异地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不明; 3、违约责任没约定。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注意事项,具体如下;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拆迁补偿的方式要做出明确的约定,是选择产权置换还是货币补偿,又或者是两者结合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尽早的履行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先支付拆迁补偿款;签订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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